财产保全除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外,还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包括:
一、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三、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四、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五、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