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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解除保全

发布时间:2013-04-23 15:18:22


  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未起诉的。

  二、财产纠纷案件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被告承担金钱或者可以金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原“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新增加的限制,与新民事诉讼法在原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新增行为保全有关。但“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件,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涉及财产纠纷的,也在其列。

  三、申请人在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四、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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