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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尽赡养义务 应继承公婆遗产

发布时间:2013-04-24 14:44:43


    王某(女)与张某于1980年登记结婚。嫁到张某家后,王某对公婆一直很孝敬。2000年,丈夫张某因病不幸去世。此后,王某再未改嫁,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王某主动肩负繁重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公婆日常饮食起居的生活重担。2010年,公婆因年迈相继去世,留下5间房屋。因为继承公婆遗产问题,王某曾找到公婆的两个儿女商量共同继承,被拒绝继承遗产。无奈,王某诉讼至法庭。 法院认为,张某去世后,王某除操持家务外,主动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尽到了赡养公婆的义务。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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