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贺某与刘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致贺某左眼睑及背部软组织挫伤。贺某住院共花费医药费523元。出院后,贺某找刘某索赔未果。无奈之下,贺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800元。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贺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贺某800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贺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接到案子后,认为被执行人完全有履行能力,把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送达给了他,限定他在三日内付清。逾期刘某未履行义务,执行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2万余元,当即决定划拨5850元至法院执行专户。其中5000元作为对被执行人刘某的罚款并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刘某只能咽下自己酿成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