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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5-25 06:14:13


在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一方面有权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追认权的行使一般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另一方面,对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不能不予保护,为求得平衡,法律赋予相对人两项权利,即催告权与撤销权。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要求追认权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追认权人对催告过期不作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所谓“撤销”,是指相对人在追认权人对合同未予追认前消灭该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对于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此撤销权;二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在追认权未追认前行使;三是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明示方式,默示不构成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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