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实行执行回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不发生执行回转。(2)必须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了。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使认为执行错误,也不能实行执行回转。符合执行回转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