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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情况调研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02 13:4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2007年修改,增加了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即20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此规定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执行异议制度,这对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上述规定,鸡冠区法院办理了大量的执行异议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同时也存在办案标准不好掌握、程序不完善、对相关规定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现就我院3年来办理的执行异议案件进行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一 我院3年来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收案情况

    2010——2012年,全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410件,执行异议案件44件,执行案件的异议率为1.82%。从异议审查的结果来看,驳回的占84.09%,纠正违法执行行为的占15.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因此,异议率反映的是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评价,是法院依法规范执行的水平。异议率高则说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依法规范执行的水平相对较低,反之亦然。鸡冠区法院执行异议率较低,说明我们的执行工作应当得到肯定,

    (二)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类型情况

    在所有44件异议案件中,案外人对查封、冻结提出异议的有39件,约占总数的88、64%;对变更主体的有一件,其他类的有4件。从以上可以看出,目前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中,绝大多数是对查封、扣押、冻结提出的。

    (三)执行异议的主体及案件办理期限情况

    从执行异议的44件案件看,提出的主体均为案外人;从办结期限看,基本都在15日内办理完毕,只有极少数复杂疑难案件期限较长,但也能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四)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机构

    我院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设立执行审查庭和执行实施庭。执行实施庭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审查庭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

    (五)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程序

    立案由接到异议的执行员将异议书连同卷宗移送至执行审查庭内勤,再由审查庭内勤建立异议审批手续,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后由审查庭长分案给办案人,办案人组织听证、合议后,将意见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后,发出驳回或撤销执行行为的裁定,异议案件即告结案。

    二 执行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完善建议

    (一) 法律规定不完善

    执行异议程序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是针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而设计的保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主要救济途径。但目前从法律规定来看,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执行异议只有两条笼统的规定,对于执行异议的审查部门、立案、审查方式、证据规则的运用、当事人的地位、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裁判结果及类型、裁判文书的要素等等,均没有规定,只能由办案人根据经验,并以诉讼程序为参照进行办理。

    (二) 执行异议的完善建议

  上述原因,主要是立法滞后问题。有待国家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基础理论,解决适用法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加快执行异议程序立法,解决无法可依问题。建议修改某些不合理的规定,保证执行异议程序设置公平合理。科学配置执行异议审查权,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办案质量。规范设立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机构,合理配置审查人员,强化审查法官素质,提升审理能力,保证公开、透明、公正、高效。争取凡是能够举行听证会的,一律听证审查,让各方当事人听的清清楚楚,心里明明白白,不心存疑惑,只有这样,法院的执行异议审查才能风清气正,也只有这样,各方当事人才能赢得高高兴兴,输的心服口服。执行异议的审查才真正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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