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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引入诉讼担保人制度成功调解一起复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08 09:06:45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利用诉讼担保人制度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郑某系我市某公交车司机,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及赔偿款的给付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保险赔偿款没有及时到位,被害人对被告人到期能否全额给付存在疑虑,所以经法院调解多次双方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而且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本解释。审判人员根据该司法解释,责令被告人郑某找到有固定工作的亲属做为担保人,并将担保人做为当事人写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实现有了保证后,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签收了调解书,此案附带民事诉讼最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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