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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前科

  发布时间:2013-05-08 09:07:23


    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是量刑时人民法院考虑是否从重处罚的重要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一般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负责查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载明。法院在开庭时对控方认定的前科情节进行核实确认。但近日鸡冠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了一起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而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没有认定的案件。

    3月19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一案时,发现张某疑似三年前该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告人,合议庭成员对张某当庭讯问时,张某矢口否认曾受到过法律处分。细心的审判人员没有就此停止调查,而是到档案室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最后确认了张某就是三前年同样犯诈骗罪被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张某低下了头,检察机关当庭同意对此事实给予补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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