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证人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接受人民法院的传唤,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质询;
(2)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不能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更不能作伪证。
而证人的权利则主要包括:
(1)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2)证人有要求查阅或者宣读自己的证言笔录,以及更正、补充证言笔录的权利;
(3)证人不承担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
(4)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一.法庭质证的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所谓质证,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一般而言,质证的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一方出示证据。
(2)另一方辨认证据。
(3)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询和辩驳。
而当事人质证,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由被告、第三人与之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第三人与之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由原告、被告与之进行质证;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相关问题,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质证一般而言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