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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发布时间:2013-05-10 11:04:49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在于和谐,在“礼之用,和为贵”思想的指导下,司法过程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让为上。

  诉讼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国内一直被称为“传家宝”,在国外亦有“东方经验”之美誉。调解与判决作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效率高、成本低、人性化等诸多优势。我院历来视调解如同传家宝,并从不同的角度诠释调解制度:

   首先是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重视调解。审判中,他们坚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解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按照各项要求,从各个角度重视调解,把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提高案件质量效率的最有效手段,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意义。

   其次是了解案情,从时机上把握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坚持全程调解,只要有调解希望,就绝不言弃。认真了解当事人起诉的真实动因,耐心劝导当事人,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并邀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协助,倾力化解矛盾。

   再次是科学方法,从艺术上讲究调解。他们讲究一案一策,因案制宜,把握当事人的感情共融点、利益交织点。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在调解时分清轻重缓急,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最后是以人为本,从理念上诠释调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既做好了调解工作又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正是由于我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力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今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74件,其中调解、撤诉171件,调撤率达到98.3%,?比去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

   在取得如此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调解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职权主义色彩较浓。法官所拥有的裁判权对当事人所产生强大的心理影响,虽然法律规定调解采取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或不同意调解方案,但面对法官的法律权威难免使当事人产生否定法官的调解方案就是否定法官权威,进而会在判决中吃亏的心理负担,尤其是法官对案件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这种心理负担尤为明显,造成有些当事人违心接受调解方案。

   二、片面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法官常常利用自己裁判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主动施加这种心理影响,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原则”常被曲解或者采取疲劳战术,故意多次调解或拖延调解,往往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功后,再来第二次、第三次的调解,不厌其烦的进行,使得部分当事人基于打官司太麻烦,考虑到时间、精力而最终做出妥协与让步。

   三、调解救济手段乏力。我国法律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时,可以申请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因调解过程的随意性和调解程序的不健全,使当事人在再审中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比较小。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为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转变司法观念。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指导精神,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提高调解率,促使案结事了,在继承优良的传统基础上,实现从“能调则调”到“调解优先”转变: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判结合,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

   二、完善调解制度。一方面是建立指导、考评和激励机制,将各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和法官个人完成调解工作的任务指标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评范围,表彰奖励调解能手,另一方面是对调解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丰富和细化,对调解的基本原则和调解程序加以统一,避免调解过程的随意性,减少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诱压调、强制调解等现象,从而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三、加强调解监督。应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仔细评查;认真开展结案后回访工作。对发现涉嫌违法调解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查出问题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同时严肃追究案件承办法官的责任。同时,法院审判工作应虚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门和人员的监督,让工作进一步公开化。

   四、交流调解经验。加强对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提高调解水平。召开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并将经验体会编印成册,供审判人员交流学习。经常召开业务会议、邀请专家授课、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调解业务的培训指导。

   总之,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题,以公平正义为根本,不断完善调解优先的格局,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问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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