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设立目的是体现集体意志,加强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防止"一言堂"。但是,由于人民法院面临受案压力等诸多原因,合议制有时在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这也是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比如,庭前准备、询问当事人或者提审、甚至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等一系列推进案件进程的事务,往往都是由承办人独自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在开庭审理时才介入案件,并且也仅限于了解案情,并未就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思考。再如,在合议案件时,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般仅对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作应付式认可表态或结论式发言,而不展开说理或论证,更没有进行充分讨论的过程,导致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往往左右和决定着案件的裁判结果,合议制度名不副实,制约作用无从发挥。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一现象,鸡冠区法院不断完善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明确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全方位保证合议制发挥实效。建立合议庭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评议、记录、保密等合议程序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负同等责任,形成了以审判长为核心、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共同研究、共同负责的合议庭运作模式和保障制约机制,实现了全员负责和相互监督的有机结合。彻底杜绝了庭审中法官由于不是案件承办人,尽管自始至终参与合议庭审理,但并未关注审理中的案件,很多合议庭就是审判长在判案、定案,非承办法官则认为"事不关己",即使认为有的案件审判长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很少提反对意见,认为"没必要为案子得罪审判长"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