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鸡冠区法院出台的《鸡冠区人民法院优秀合议庭评选标准》规定,强化合议庭成员职责,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在同一场所同时参加案件的评议。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特别要求,在合议过程中,书记员对各合议庭成员的发言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即,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当场进行记录,笔录内容应当真实反映评议情况的原貌,不得将案件审理报告或裁判文书中的内容简单分成几部分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合议庭评议案件事实、证据采信以及适用法律等情况时,先由承办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先由审判长介绍案件基本事实,再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结果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庭长要加强对合议庭成员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通过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方式,督促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充分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