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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5-15 09:31:38


  2013年5月初,立案庭接待一位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接待人员从该当事人急燥的情绪和语无伦次的话语中感觉有些异样,多询问了几句后,证明该名当事人的精神的确存在问题,因此向该当事人索要了其家人的电话号码,经接待员向其家人电话寻问后得知该当事人是间歇性精神病人,被诉的妻子也是精神病人,因为这种情况,双方的生活都不能自理,均需要家人监护,婆家的家庭负担很重,所以该当事人要求与妻子离婚——各回各家,以减轻婆家的负担。

  对于这种情况能否直接立案,立案接待人员查寻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5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不能到庭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系被告方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接待人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该当事人的父亲电话征询了意见,其同意儿子立案离婚,并表示在开庭审理时一定会到庭诉讼。因此立案庭对该案件给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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