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对于其他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法庭查清案情的,可以缺席判决,不须拘传。“两次传票传唤”,指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是否属于正当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需要注意的是,拘传只能适用于被告,不能适用于原告。原告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拘传不仅适用于被告,对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