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适用于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外的各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限额,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2007年民事诉讼法将罚款数额提高了10倍,即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提高了罚款数额,将标准调整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上述罚款额度的变化,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是基本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