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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应尽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5-06-26 08:55:23


文山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文山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文山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始与梅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始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文山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文山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文山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他们有权拒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定的义务。父母对子女不论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文山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她们。现在父亲文山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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