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对行为的执行规定了本人实施和可替代实施两种,可替代行为,是指可以由他人代替行为人本人实施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一般来说,可替代行为都是积极的作为,不作为一般不具有或替代性。可替代性行为原则上应当由被执行人自己履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执行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完成该行为,代为履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不自动给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