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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发布时间:2013-05-20 11:04:09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包括: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虽然符合前条规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五)涉及鉴定、评估等事项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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