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买受变卖物
发布时间:2013-05-20 11:25: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由于变卖是又执行法院作价而不是公开竞价,允许执行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买受变卖物难免引起执行当事人的疑虑,使人对作价是否公平合理产生怀疑。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规定买受变卖物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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