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机构协助执行包括哪些方式
发布时间:2013-05-21 10:41:20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从而涵盖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并在原有的规定中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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