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法律常识

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中各种妨害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3-05-21 10:44:48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其他人”,指并未参与诉讼,但关心诉讼活动进行的人,如法庭审理的旁听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包括但不限于:(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更、毁损财产,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