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应当将以下必要事项、文书告知、通知当事人:
一、起诉状副本与答辩状。由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三、开庭通知。由法院在开庭3日前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四、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