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在原民事诉讼法中是管辖一章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节的内容。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其调整到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的“审理前的准备”一节,对其内容未作修改。这是因为从整个诉讼结构来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一般是在被告提出答辩状阶段,且主要涉及对当事人异议事项的审查而非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分配,因此,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更为适宜。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另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异议人仅限于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一般不包括第三人;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的,其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