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司法服务 -> 法律常识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3-05-21 14:13:54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