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负责人作为原告,同时标明自己的身份;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国内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
(四)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境外自然人也可直接在立案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立案法官签名见证。
(五)原告应提交行政机关对原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