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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有几类

发布时间:2013-05-21 16:12:48


一、自然人

自然人主体中比较复杂的是身份犯。

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身份犯又分为两种:一种叫真正身份犯,一种叫不真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公务”:其具体范围并非由形式上的职务名称来定,而要看是否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即必须对其职务,至少具有一部分不经上司批准可以自行决定的裁量权。

其他身份犯:特定职业(304、335)、特定法律义务(201、261)、特定法律地位(305、306)、特定疾病(360)、持有特定物品(128)、参与某种活动(140、223、159)、居住地(294)、消极身份(336)。

二、单位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特征——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构成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司法实践中,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主观特征——体现单位意志与单位整体利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4、法律特征——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根据该特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一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二)单位犯罪的类型

1、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2、一般单位犯罪和特殊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度为原则,对于单位处以罚金刑。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其他刑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

但有些情况下它是有单罚的情况,单罚只处罚自然人。不可能出现一种单罚是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自然人的。单罚的情况:(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396);(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如果主从犯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区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区分主、从犯,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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