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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不是原物时的认定方法

发布时间:2013-05-21 16:18:43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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