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保护管辖权,要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有限制的保护管辖权,具体限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必须是针对我们国家或者我国公民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这是适用保护管辖权的前提。如果外国人的行为按我国刑法不是犯罪,或则虽是犯罪但并未侵犯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均不能适用刑法保护管辖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所犯之罪为重罪,具体标准是: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为最低刑不足3年有期徒刑的,不能适用保护管辖权;符合双重犯罪的原则,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们国家或则公民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而且按照行为实施地国家的法律也构成法最;另外,在适用保护管辖权时,应足以下列问题:第一,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籍的人,具体包括具有其他国际的人和无国籍的人。第二,中国公民一旦加入其它国国籍,就不再是中国公民,而是其新入国籍国家的公民,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第三,符合上述三方面的限制条件,只是“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刑法作此灵活的规定,主要缘于保护管辖权的实现,客观上难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