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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3-05-21 16:20:52


    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根据有关国家公约规定,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既是主权国家的权力,也是其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适用我过刑法的普遍管辖权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犯罪。这是使用普遍管辖权的前提。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由国际社会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文加以禁止且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挟持航空器罪、战争罪、海盗罪等;二,所犯国际犯罪须由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如果是我国尚未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三,对该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我国对参加或则缔约的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可能保持意见。这些条款所涉及的国际犯罪就不在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其就不能行使普遍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不论行为人是否为本国人,也不论行为发生地何在以及侵犯了哪国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享有普遍管辖权,一旦罪犯嫌疑人进入我国境内,除依法实行引渡以外,均可使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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