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现行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系指发生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的行为。如果是1997年10 月1日现行刑法开始实施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二,发生在上述期间内的行为还是必须是未经法院审判或则判决尚未确定的。如果已经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不能适用该原则。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行为,分不同情况处理:(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在刑法认定是犯罪的,应当从旧,既按照当时的法律作无罪处理。(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定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从轻,机适用现行刑法作无罪处理。(3)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均认为有罪,并且新旧法律处罚轻重相同,适用当时的法律,但如果现行刑法处罚较轻,则适用现行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