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刑法的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但是,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可能开始于修订的刑法开始实施前而终止于修订的刑法开始实施以后,对此种情况该如何适用刑法,也就残生了分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分别三种情况处理: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道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因为继续犯罪的行为始终在继续,既然已经继续到修订刑法开始实施以后,就应认为是发生在修订刑法开始实施以后的行为,理应直接试用修订后的刑法。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后,连续倒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是否有变化,都应当试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则法定刑较重的,再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三,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数罪,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是否有变化,也都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多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则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酌情从轻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