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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发布时间:2013-05-21 16:22:54


    刑事司法解释虽然不是法律,但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此也自然涉及到其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发布了一个专门规定,据此规定,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范围按以下原则解决:

    一,刑事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始于发布或则规定之日,并且其效力适用于解释所涉及的刑法(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施行期间,除非有关部门宣布将其予以废止或则由新的司法解释取代。二,对于某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后实施后尚未处理或则正在处理的案件,如果行为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如果行为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的,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即原则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四,对于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继续维持原有理论,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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