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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如何产生?

发布时间:2013-05-22 09:13:45


  答: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按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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