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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应当不低于多少额度: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1:42


(一)20总吨以上、21总吨以下的船舶,为27500特别提款权;

(二)21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船舶,除第(一)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500特别提款权;

(三)300总吨至500总吨的船舶,为167000特别提款权;

(四)501总吨至3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三)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67特别提款权;

(五)30001总吨至70000总吨的船舶,除第(四)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125特别提款权;

(六)7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除第(五)项所规定的数额外,每增加一吨,增加83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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