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核。遇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呈报单位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7 10:30:24
(一)案件事实虽有证据证明,但违法犯罪嫌疑人不供述或者前后供述不一致,影响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
(二)对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及其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疑问的;
(三)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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