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发布时间:2015-07-27 11:04:01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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