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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

发布时间:2015-07-27 11:04:01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 的需要;

   (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对 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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