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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件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8-03 10:14:48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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