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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移送的实物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5-08-03 10:21:55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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