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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发布时间:2013-05-24 15: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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