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风险提示书》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风险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效果。
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在经过调查或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也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和所垫付的执行费用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人民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为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责任不应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