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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3-05-25 09:43:08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及在执行过程中违法法律规定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二、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且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被执行人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论处。

  四、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情节严重的,以隐藏、转移、变卖财产、故意毁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五、被执行人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执行听证会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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