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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原则

发布时间:2013-05-28 08:55:08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

  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争议引起的,原告起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主张,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民事案件看,当事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最为了解,他们更有能力提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力证据。因此,原告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对自己答辩或反诉所根据的事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等,都应当提出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不同的主张,都应当由提出这一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力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校对,不能片面地、主观地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审判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取得的各种证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审判人员不仅要对具体证据具体分析,而且还要从各个证据与整个案件的内在联系等角度对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鉴别。当然,以上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任何的证据调查工作。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地收集证据:第一,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刚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事案件比较复杂,有时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所以,只要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即可主动收集证据。总之,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上两方面结合起来即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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