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举证期限。民事案件情况复杂,赋予人民法院在确定举证期限问题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实践的需要,但人民法院的这一裁量权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
其次,人民法院要确定的一般是具体证据的举证期限,而不是对整个案件的所有证据笼统地确定一个举证期限。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情况复杂,在民事诉讼中,还有不少当事人对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或者虽有认识,但对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以证明白己的主张认识模糊。要使当事人能正确履行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具有指导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供的具体证据,如证明借款合同存在的借条,证明其对房屋有所有权的房产证等,在此基础上,才确定该具体证据的举证期限,做到有的放矢。因此,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不一定是一次性的,有些复杂案件要根据诉讼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多次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提供该证据的期限。
最后,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有的证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却有困难,比如,证人刚好出国旅游或者探亲,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能回国,又比如,由有关机关保存的证据,虽已申请调取,但该机关还须经过内部审批程序才能提供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该证据确有困难,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情况属实,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就该正据的举证期限,需要延长多少时间根据该证据和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如情况不属实,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