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出现一些证据材料丢失、更改的情况,由此引起小少纠纷,方面影响审判工作,另 方面也可能损告当事人附合法权益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本条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
收据是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仔细核对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确认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并在收据上写明上述事项。负责接受证据材料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收据出具给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