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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收据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8 08:59:09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出现一些证据材料丢失、更改的情况,由此引起小少纠纷,方面影响审判工作,另  方面也可能损告当事人附合法权益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本条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    

    收据是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仔细核对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确认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并在收据上写明上述事项。负责接受证据材料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收据出具给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出现一些证据材料丢失、更改的情况,由此引起小少纠纷,方面影响审判工作,另  方面也可能损告当事人附合法权益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本条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    

    收据是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征,能够有效防止证据丢失、更改或者被抽换。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仔细核对证据的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等,确认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并在收据上写明上述事项。负责接受证据材料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应当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将收据出具给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中,许多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调取证据可以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重要职权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提供证据则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交。如果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调查取证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书,如何审查其效力呢?对证明文书的审查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首先应当对证明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审查,即对书证的真伪作出确认。如果证明文书本身是伪造的,那么就根本谈不到证明力的问题。此外,应当从实质上看证明文书是否能证明待证的事实。只有形式和实质上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书。人民法院才能确认其证明力。为什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也要进行审查呢?这是因为在我国,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的证明文件一般来说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有时因工作失误,对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为了某些利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也会出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因此,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论证明文书是谁出具的,都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它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证明文书的审查、辨别其真伪。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将证明文件送交原制作单位核对,或者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核对笔迹、进行鉴定等。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形式符合要求,内容确实能证明案件事宴.那么,人民法院即可以将它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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