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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建立《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31 14:40:45


  为防止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登记报告制度》。制度共九条,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过问他人分管或者承办的案件,法院办案人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遇有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登记表》,经合议庭合议、庭复议或者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办案人应当在汇报案件时就过问情况作出说明。对非因履行职责过问的案件,承办案件部门应在结案后十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办结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非因履行职责过问的案件视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与相关人员约谈、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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