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过程中,如何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发布时间:2013-06-05 08:45:31
法庭调查过程中,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对出示的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以辨明真伪。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对书证的内容作出说明,物证原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者复制品,案件的视听资料应在法庭上播放,必要时,应由录制人说明录制情况和经过,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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