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鉴定主要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一种判断,它只是证据获取途径中的一种,而非绝对的、最终的结论,对鉴定所出具的材料,用“鉴定意见”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法中的“鉴定结论”都修改为了“鉴定意见”,在法庭调查中也不例外。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应当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意见,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及其主要根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