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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3-06-05 09:11:49


    1、《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原214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7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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